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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和社会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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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.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

日期:2022-03-20 13:52:06 浏览次数:86

   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,这也是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重要责任。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规定: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,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”。还规定,“一切企业、事业单位的选址、设计、建设和生产,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。在进行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时,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,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;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;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。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,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,制定规划,积极治理。”再如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,并加强管理,减少污染物的产生”,其他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也有类似规定,如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矿产资源法》、《渔业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、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防沙治沙法》等。在具体条文中,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的术语表述为“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”、“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”、“排污单位”等,显然,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。此外,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,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,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并且这是一种加重的、无过失的法律责任,即在责任认定、举证责任、过错认定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而更注重对受害者的保护。

      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举行的《世界经济论坛》上首次提出了“全球协议”(Global Compact)新构想;2000年7月26日,全球协议正式启动。全球协议的宗旨是,促使全球协议及其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的一部分,推动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作,并建立有助于联合国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。换言之,全球协议力图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的法人公民(responsible corporate citizenship)运动,从而使企业成为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、解决全球化问题的重要力量。安南号召公司领导者加入全球协议,从而与联合国机构、劳动者和民间组织一道支持人权、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九项原则。其中,第7项原则要求公司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;第8项原则要求公司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;第9项原则鼓励公司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。可以看出,《全球协议》中后三项原则都与企业的环境保护息息相关。由于全球协议活动是一项号召性、而非强制性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项目,《全球协议》的影响力大小完全取决于企业认同和贯彻《全球协议》的意愿。就中国而言,这种国际创新得到了许多中国公司的热烈响应。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陈锦华曾于2002年4月12呼吁中国企业界重视、支持、参与这项活动,认为参与“全球协议”,支持世界进步事业是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项社会责任。